Article 24

Amended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和油(气)管道的站场、阀室等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电力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不属于前款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当地雷电影响程度和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安装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牌、标识牌塔、太阳能热水器、信息收发装置等设施,应当按照技术要求采取防雷措施,并避免影响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