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四)对超标、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监测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