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人工监测数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