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确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有针对性地实施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

(三)停止或者限制从事建筑外墙涂刷装饰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四)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实施机动车限行或绕行;

(七)停止或者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

(八)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

(九)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

(十一)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以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十二)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或者紧急情况消除时,市人民政府应当解除预警并公开发布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