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处理以下事项:
(一)研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研究制定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淘汰落后煤电机组等实施方案;
(三)协调推进扬尘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组织、协调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
(五)其他重大事项。
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承担与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