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策的研究,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给予必要的扶持、支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