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获得生态补偿的组织未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市、县级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同级财政部门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收回生态补偿资金。

获得生态补偿的组织和个人损害补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两年内不得申报或者获得生态补偿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