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三)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