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发现销售、使用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发生农药集体中毒、环境污染、药害事故,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农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实施救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迅速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