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二)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录音、拍照、摄像等设备,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制作笔录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