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擅自将绿线内用地改作他用或者侵占城市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予以没收。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批准的位置或者超出批准面积和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反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