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保护、保存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

(三)违法占有、毁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和场所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