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