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体现本省、本地区特色以及特有的文化形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

对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