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依法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未记录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或者未定期进行检查、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