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生态环境以及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化妆品安全的有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