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Chapter 2 生产管理Article 21In force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委托方或者受委托方对自己提供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方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原料进行查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