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

化妆品出厂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备国家规定项目的检验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