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明确患者筛查和看护照料、救治救助工作流程、职责分工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随访、治疗等服务,患者及其监护人、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