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