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合理调整土地用途,优化土地资源利用结构,增加林地、湿地、水域面积,对25度以上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将占用的河滩地、古水域恢复为湿地。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涑水河流域内盐池、伍姓湖、硝池滩(西源湖水库)、北门滩、鸭子池、汤里滩等天然湖泊和流域水库水域湿地的恢复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