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还贷性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收费还清贷款和有偿筹资本息的原则确定,最长不超过十五年,收费期限内利用贷款和有偿筹资提高原路段技术等级,需要延长收费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收费经营期限,应当以投资预测回收期加合理年限盈利期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五年。

收费公路收费期满或者因收费站点撤并,公路收费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收费站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