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保护实施统一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河(湖、库)长制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河道型水库的建设者、使用者及其养殖承包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水利、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畜牧兽医、市场监督、公安、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渔业资源保护。

跨县(市)的渔业水域、滩涂,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指定有关的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