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水产养殖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过期变质饲料的;
(四)将原料药或者高毒、高残留农药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
(五)使用药物超过规定剂量,或者不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