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和审批,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河、湖、库等水利、交通设施建设等工程,涉及渔业水域或鱼类洄游通道的,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采取防护或者补救措施。

从天然渔业水域引水、调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水口建立网栅等保护设施,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