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能尽到监督职责,致使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将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给没有资质的收运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或者建立台账后不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