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固体废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
(三)易腐垃圾,是指在普通存放条件下容易腐烂变质的有机物固体废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公布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