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隐患治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