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对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应当依法设置保护标志,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指定保护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机构或者专人签订海丝史迹保护责任书,明确海丝史迹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其名称、类别、年代、位置、范围等予以登记并公布,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