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二)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扔烟蒂、倾倒污水、丢弃垃圾;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携犬出户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使用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六)在城市居民生活区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在城乡居民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宠物,携带大型犬、烈性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七)私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八)乱拉电线供电动车充电;

(九)在学校、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住宅小区内,在上午6:30-8:00之外、晚上18:00-21:30之外的时间,播放音响音量超过60分贝,进行广场舞等宣传娱乐活动;

(十)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