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