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等信息:
(一)在车站显著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及时告知乘客和社会公众。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