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自治县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城乡卫生网点和医疗保障制度,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

自治县加强民族、民间医药和医术的挖掘、研究和应用。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经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可以在乡镇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