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自治县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根据本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自治县编制、设置或者撤并工作机构,自主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自治县的机关单位在考录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划出一定比例名额定向招录本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的人员、生源地或户籍为本县的人员。
自治县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可以按规定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对开考比例未达1:3的岗位,经设区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
自治县内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对自治县的少数民族人员给予适当照顾。
Local Regulations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