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自治县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按照公益林和商品林并重原则,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林业经济效益,促进林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自治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内乱砍滥伐,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因项目建设使用林地、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要采伐林木应当依法办理手续,严禁对天然林、水源林进行商业性采伐。

自治机关应当严防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机制,大力发展商品林,加强商品林基地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