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交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和有关材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预算执行中制定出台的新的支出政策提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

(三)未按照要求研究处理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意见,或者未按照要求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债券资金或者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安排的重大投资项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

(七)未按照要求研究处理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未按照要求及时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逾期不改正的,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责令或者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或者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性质严重的,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对其免职或者罢免。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