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建设规模和方案;

(三)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四)工程选址及外部配套条件;

(五)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六)效益及环境影响评价;

(七)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