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Amended

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相关部门的投诉、举报受理方式。

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有权部门,接受移交的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执法单位需要进入住宅小区开展执法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应当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