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各分类分项服务的标准;

(三)物业服务标准的评估方式;

(四)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册;

(六)公共收益专用账户的设立、查询方式,以及公共收益的核算、分配方式;

(七)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的条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未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和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