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多种原因未成立业主大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多次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指导筹备工作,成立业主大会;能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指导产生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