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依法公告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四)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抵押的房地产;
(六)已经预售的商品房;
(七)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