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垦种植蔬菜等农作物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等恢复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