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信江一级支流入河口、县级行政区域交界处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水质自动监测设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江饮用水水源实施水质自动监测、开展水环境质量评估,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评估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