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在信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三)分散养殖或者放养畜禽;
(四)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五)爆破、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六)破坏与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防护林和草坪;
(七)丢弃或者掩埋畜禽等动物尸体;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