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破坏草原生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植被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