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