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通报情况,定期会商,开展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研究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在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工会派员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