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及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