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二)生产绿地,是指为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是指对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