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应当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

树龄超过五十年不足一百年的除杨柳树以外的树木应当作为古树后备资源予以重点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县(市)区区域内的古树后备资源进行登记,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统一编号。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